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以下内容更新时间:2015年4月1日

       

      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如何参加大病保险?

      参加省直医保的企业,以及参加省直医保但未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大病保险。大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每年缴纳第一个月(季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新参保单位在参保之月的次月(季)缴纳。

      二、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按照《关于省直大病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18号)有关规定,参加省直大病保险单位的全部人员(包括职工和退休人员)均须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70元,其中单位150元,个人20元。

      三、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哪些凭证?

      1、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

      3、诊疗凭证(有效费用明细、有效收费票据、有效出院证)

      4、诊断建议书

      5、病历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个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必须本人。最好为工商银行。

      以上报销项目由单位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省医保中心办理。

      四、大病保险待遇有哪些?

      参加大病保险人员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五、未按期缴纳大病保险费对个人待遇有何影响?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大病保险费用,缴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不予支付;新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大病保险待遇从参加之日起计算。

      六、什么是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省直全额预算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单位的补助经费由单位随同基本医疗保险缴纳。

      七、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人社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医疗补助可参照执行,所需医疗补助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筹措,由单位按规定向省医保中心缴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补助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八、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是多少?

      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的筹资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从2017年起实施。

      九、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哪些?

      主要有四项:

      (一)起付标准费用补助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50%。

      (二)住院支付比例补助

      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5%、4%。参保人员年度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

      (三)门诊大额疾病补助

      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等20种门诊大额疾病,当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18%;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90%。

      (四)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补助,职工每年补助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十、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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