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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历次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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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社厅函〔2017〕1636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
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要求,切实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目录清单,我厅已以晋人社厅发〔2017〕120号印发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执行。目录公布实施后,目录外的技能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再开展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目录发布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人社厅发〔2017〕133号有关要求,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精神,做好目录发布后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前后衔接,做好证书打印报备工作,分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将目录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职业资格事项的要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郜 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0351-7676080
苏 焘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0351-4727131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pdf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7-12-26 17:08:37 更新时间:2017-12-26 17:08:37 编辑:信息中心 来源: 点击:2798